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碳排放權交易等適用增值稅政策的執行口徑”,回答了碳排放權交易、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適用何種增值稅稅目。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人發生碳排放權交易、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應按銷售“無形資產-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配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適用6%稅率。這一規定正式將碳排放權、核證自愿減排量劃入無形資產范疇,為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稅收征管提供了明確依據,推動碳市場規范發展。
回應爭議
隨著全球對氣候變化問題的關注度不斷提高,碳排放權交易作為一種市場化的減排手段,在我國得到了廣泛應用。2021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式上線以來,碳市場規模逐步擴大。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國碳市場碳排放配額累計成交量6.30億噸,累計成交額430.33億元。然而,在碳市場蓬勃發展的同時,相關稅收政策一直未能明確,給市場參與者帶來了一定的困擾。
2024年6月3日,全國首例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涉稅案在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開庭,案件涉及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在增值稅方面的定性、是否應開具增值稅發票等稅務爭議問題。核證自愿減排量是碳市場中碳排放配額產品的補充產品,銷售方通過出售核證自愿減排量獲得經濟收益,企業或機構通過購買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碳排放量,履行低碳承諾。
在上述案件中,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全國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通過北京綠交所交易平臺,分別與某環保科技公司、某低碳科技公司達成了453.8萬元、19.5萬元的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但在要求開具相應價值的增值稅發票時遭到拒絕,故提起訴訟。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的性質成為各方爭論的焦點之一。
關于碳排放配額的屬性界定存在多種說法,包括無形資產說、存貨說、金融資產說等,不同的屬性認定導致稅務處理方式存在差異。此次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執行口徑,回應了市場關切,為解決類似爭議提供了政策依據。
碳交易的稅務問題
中創碳投首席分析師林立身告訴記者,碳交易賣方是否應開具增值稅發票,這一涉稅問題一直以來沒有明文規定,使得碳交易參與方長期以來受到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困擾,往往需要通過場外協商來解決。此次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正式將碳排放權、核證自愿減排量界定為無形資產,增值稅稅率6%,銷售方需開具增值稅發票,如果賣方拒絕開具增值稅發票,買方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舉報。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等。此次政策的出臺,使得碳交易稅收征管有了清晰的操作指引。
業內人士表示,從國際實踐來看,不同國家和地區對于碳交易的業務實質界定和稅務處理存在差異。例如,歐盟對碳排放權資產屬性的認定有存貨、無形資產等不同形式,各成員國基于不同性質認定,對碳排放權的稅務處理規定各不相同。
在認定碳排放權為存貨的國家和地區,企業轉讓碳排放權獲得的收入屬于營業利潤,按企業納稅年度總收入扣除可扣減的成本費用后納稅;在認定為無形資產的國家和地區,企業轉讓或處置碳排放權獲得的收入屬于資本利得,按轉讓或處置資產的收入扣除成本、處置資產的相關費用和增益費用后納稅,并進行無形資產攤銷。我國此次明確稅收執行口徑,進一步與國際上部分國家和地區將碳排放權認定為無形資產的做法接軌。
完善碳市場交易制度
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碳排放權交易增值稅政策執行口徑,是我國完善碳市場配套政策的重要舉措,有助于規范市場交易行為,提升市場透明度,推動碳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為實現碳減排目標提供有力支持。
“在碳交易當中,八成左右為大宗交易。在此次稅收規定明確前,交易雙方往往需要提前協商確定開具增值稅發票事宜,掛牌交易買家要先打電話給交易所,詢問交易對手方的電話,再打電話給交易對手請求開具增值稅發票,一定程度上導致掛牌交易的活躍度不佳。”林立身表示,最新稅收規定的出臺,將減少碳交易的買方企業對賣方企業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擔憂。
2024年2月,《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正式發布并于當年5月起實施,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運行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撐。2024年9月,生態環境部發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水泥、鋼鐵、電解鋁行業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將水泥、鋼鐵、電解鋁行業納入全國碳市場管控范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或進一步擴容。
隨著稅收政策的落地實施,碳市場有望在更加規范的稅收環境中持續壯大,為我國綠色低碳發展注入新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