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碳交易稅收的完善,業界普遍呼吁統籌稅負與市場培育。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明確,納稅人發生碳排放權交易、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兩者以下統稱為“碳交易”),應按銷售“無形資產—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配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適用6%稅率。這一舉措被認為再次明確了碳交易的稅目和稅率,更有利于交易雙方進行成本核算和定價決策。
然而,將碳交易性質歸類為“無形資產”并以此征稅,在學界和業界仍存在較大分歧。多位業內人士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時呼吁,應統籌考慮碳交易稅制與市場培育,避免“竭澤而漁”。
政策口徑:從模糊到明確
嚴格意義上,國家稅務總局此次發布的是碳交易適用增值稅政策的執行口徑。早在2016年,《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中即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等。
碳排放權交易因屬于“配額”繳納6%的增值稅。證券時報記者了解到,在實際操作中,有不少碳交易主體已按此稅種稅率進行繳納。上海寶碳董事長兼CEO朱偉卿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時透露,公司從開展碳交易起即按“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開具6%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每月應納稅額,繳納增值稅。
不過,財稅〔2016〕36號并未明確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CCER)是否適用增值稅,這在實踐中爭議不斷。2024年6月,全國首例CCER交易涉稅案在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開庭,案件涉及CCER交易在增值稅方面的定性、是否應開具增值稅發票等稅務爭議問題。
在該案中,原告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稱,其通過北京綠交所交易平臺,分別與某環保科技公司、某低碳科技公司達成CCER交易,但在要求開具相應價值的增值稅發票時遭到拒絕。兩家被告則認為,在交易平臺以及交易各方并未約定開票義務和交易價格是否含稅的情況下,兩家被告不負有開票的義務,且CCER的性質與金融資產相似,根據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參照金融資產交易管理相關規定,不應開具增值稅發票。
即便是碳排放權交易,在實際操作中,也并未都按照財稅〔2016〕36號的相關規定進行繳納。上海碳匯林實業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王軍純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時介紹,試點碳市場階段因稅目未明,地方征稅處于探索過程中。具體按何種稅目繳納,主要取決于會計對碳資產的定義,有定義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有認為是無形資產,“參與主體中,機構有的按買賣合同繳納印花稅,也有參考無形資產開票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此次的執行口徑,將規范行業內碳交易的應稅稅目和開票等行為,后續掛牌交易價或由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可以更準確地評估交易成本和收益,便于進行成本核算和定價決策。”朱偉卿說。
包括王軍純在內的多位業內人士均認為,此次執行口徑實施后,不僅將大幅減少稅收爭議,還為碳交易的納稅和稅收征管提供明確依據,碳市場稅收由此進入到有序階段。
實操痛點:進項抵扣難與開票繁瑣
執行口徑中的操作難題,讓碳市場的部分參與主體頗為“頭疼”。朱偉卿表示:“之前按金融資產申報繳稅的企業,則面臨較大的麻煩與折騰。”
“還在摸索,以后會比較繁瑣。”納入全國碳市場的一位控排企業相關人士接受記者采訪時舉例稱,“按無形資產征稅需逐筆索票,如果購買了1萬噸的碳排放權配額,來自100個賣方,每家都要去開票,工作強度太大,若有賣方不給開票,相當于少了進項抵扣,只能自己承擔,那就增加了稅務成本。”在當前稅目情況下,該企業目前“基本只敢做熟人的生意”。
2023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稅務總局指導重慶稅務探索解決碳排放配額交易開票難案例”中也提及,華潤微電子(重慶)有限公司反映,按現行政策規定碳排放銷售是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方應該相應開具增值稅發票,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交易所不提供交易雙方信息,導致購買方難以聯系賣方開具發票,因此不能辦理增值稅進項抵扣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希望稅務部門幫助解決。在該案例中,賣方并非不愿開票,而是由于碳排放權交易使用單向競價機制,系統不直接匹配交易雙方信息,賣方在不知道買方信息的情況下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最終,在稅務部門、生態環境部門以及交易市場等支持下,賣方向買方開具了增值稅發票。
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董事長何錦峰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購買碳排放配額或者CCER時,交易對手多元化,既有控排企業,也有機構投資人甚至個人投資人,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確實不容易。他建議,參照金融資產差額計稅模式,“依據銷售價款扣減購買價款的差額計稅,可避免進項稅抵扣難題,可操作性更強”。
上述控排企業相關人士同樣呼吁探索更便利的征稅方式,“相關交易憑證是否能作為征稅依據?”
界定爭議:存貨、金融資產還是無形資產?
事實上,圍繞碳交易性質的界定,學界和業界一直存在爭議。盡管國家稅務總局目前已明確為“無形資產”,但爭議并未停止。
上述控排企業相關人士坦言:“按無形資產繳稅,我覺得值得商榷。”據透露,其曾給稅務相關部門建議按照金融資產征稅,以提升市場參與者的便利性,“從結果來看,并未被采納”。
綜合各方觀點,記者了解到,針對碳交易的性質,市場上存在存貨、金融資產和無形資產三種觀點。何錦峰更傾向于碳交易是存貨和金融資產的性質,其中,存貨就控排企業而言,以目前納入全國碳市場的發電企業為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類似于產品的原材料,已內化為生產成本,按存貨核算更利于應對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對投資者而言,碳交易更接近“金融資產”,投資者參與碳交易的目的是投資獲利,碳配額或CCER如同金融產品,而碳市場具有資產定價、資源配置等金融屬性。
“現行政策依據會計準則將碳交易定性為無形資產,但碳配額和CCER具有特殊性,其并非無形的數字資產,而是碳減排成果的數字化映射,就像土地使用權是無形資產,但房地產投資的土地使用權不屬于無形資產一樣。”何錦峰說。
復旦大學綠色金融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李志青接受記者采訪時則表示,國家稅務總局將碳交易歸為無形資產,可能意在短期內弱化其金融屬性,“如果金融屬性放大,可能造成減排成本大幅提高,不利于控排企業完成減排任務”。
優化建議:平衡稅負與市場培育
針對碳交易稅收的完善,業界普遍呼吁統籌稅負與市場培育。何錦峰強調,碳市場兼具政策工具與金融工具雙重屬性,“要形成科學定價,需要一個供需兩旺、流動性強的市場”,目前碳交易還存在流動性不強、活躍度不高的問題,在此基礎上增加稅負,將進一步抑制市場熱情。
何錦峰呼吁參照證券市場出臺碳交易的稅收優惠政策,系統研究碳市場涉稅政策,明確減免優惠政策、納稅主體以及扣繳義務人等,避免“竭澤而漁”,實現“放水養魚”。
李志青同樣指出,碳交易稅收政策需在提高流動性和確保控排企業完成減排任務之間尋求平衡。他建議,長遠來看,應借鑒國際成熟經驗完善稅制,探索更合理的征稅方式,既兼顧市場的活躍度又要兼顧中小企業參與成本,“太復雜或成本太高都不行”。
記者獲悉,已有交易市場正在探索更合理的稅收繳納方式。“我們會配合企業提供信息,推動征稅流程的便利化。”某交易市場相關人士向記者這樣表示。
校對:楊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