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某大行理財子公司因存在理財產品信息披露不規范,以及理財業務投后管理中勤勉盡職義務履行不到位等問題,被處以罰款1750萬元。此筆罰單不僅是2025年理財公司領域的首張,其罰款金額也創下了理財公司被處罰的最高紀錄。
理財產品信息披露一直是監管部門對理財公司監管的重點領域。無論是在《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還是在《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等監管法規中,監管部門均明確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應真實、準確、完整進行信息披露,目的就是保護好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不過,一些理財公司及其代理銷售機構卻沒有將理財產品信息披露的相關要求認真落實到位,在理財產品信息披露上存在不規范的行為。有的理財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披露內容不全面,遮遮掩掩,避重就輕,隱瞞真實情況。部分機構只披露對自己有利的數據,導致投資者難以全面了解產品的真實情況。在底層資產信息穿透披露上存在不充分的情況,導致投資者難以評估投資風險。
在理財產品業績展示方面,主要有七日年化收益率、近一個月年化收益率、產品成立以來全區間年化收益率等,哪個區間業績好看理財公司就展示哪個,存在“報喜不報憂”的傾向。另外,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準確性也存在一定問題。部分機構存在長時間未披露產品凈值的情況,還有些機構進行誤導性、選擇性、欺瞞性披露,甚至直接虛假披露,導致投資者難以了解產品現狀。
理財產品信息披露不規范,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投資者的知情權,導致投資者無法全面、及時、準確地了解產品的真實情況,進而影響到自主選擇權的行使。一旦投資者選擇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適應的理財產品,在產品沒有達到預期收益或者出現虧損時,極容易導致發生業務糾紛,影響理財公司的聲譽,不利于行業的健康發展。
對于理財公司理財產品信息披露不規范問題,監管部門舉起了處罰的利劍,督促理財公司進行整改。2023年4月,杭銀理財因理財產品信息披露及銷售管理不規范,信息登記及數據報送不準確,被原浙江銀保監局處以罰款45萬元。2024年,又有8家銀行理財子公司因理財業務信息披露不規范等事由受到監管處罰,累計罰款金額達3120萬元,其中單家最高處罰850萬元。
毋庸置疑,“買者自負、賣者盡責”是理財產品損失承擔原則,但買者自負的前提是賣者盡責。信息披露則是賣者盡責的一個重要內容,規范理財產品信息披露是保護投資者權益的重要一環。此次處罰表明監管對“賣者盡責”的要求進一步升級,旨在警示其他機構,強化行業合規意識。好在交銀理財誠懇接受監管處罰,能夠正視問題,并對監管指出的問題及時進行了整改。
截至2024年末,我國銀行理財市場存續規模已達29.95萬億元,持有理財產品的投資者數量已達1.25億。如此之大的市場規模和眾多的投資者,對理財業務規范經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說,規范理財產品信息披露十分必要。
對此,理財公司要認真落實《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要求,在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中,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誠實守信,謹慎勤勉,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產品信息和揭示風險,使投資者充分享有知情權等權益,在切實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基礎上,實現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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