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國
李穎超
2025-03-31 23:10
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3月28日,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承銷辦法》增加銀行理財產品、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作為IPO優先配售對象,明確由證券交易所制定IPO分類配售具體規定,禁止參與IPO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在承諾的限售期內出借股份。
《承銷辦法》主要在以下方面進行修改。一是增加銀行理財產品、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作為IPO優先配售對象。落實《關于推動中長期資金入市工作的實施方案》有關在新股申購標準方面給予銀行理財、保險資管與公募基金同等政策待遇的要求,在《承銷辦法》中增加銀行理財產品、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作為IPO優先配售對象,同時明確由證券交易所規定優先配售的其他情形,為將來增加優先配售對象預留空間。二是明確由證券交易所制定IPO分類配售具體規定。落實《關于深化科創板改革服務科技創新和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八條措施》有關在科創板試點未盈利企業分類配售的要求,明確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分類配售的具體規定。三是禁止參與IPO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在承諾的限售期內出借股份。為了落實《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意見(試行)》有關禁止限售股轉融通出借的要求,做好與《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中有關上市公司股東不得通過轉融通出借存在不得減持情形股份規定的銜接,回應市場關切,刪除《承銷辦法》有關參與IPO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可以在承諾的限售期內出借獲配證券的規定。四是根據新《公司法》作適應性調整。完善有關財務資助的表述,在《承銷辦法》中增加有關禁止通過財務資助等方式損害公司利益的表述。明確公司依法不設監事會的,不適用《承銷辦法》有關監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