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自然資源部、財政部聯合發布《關于做好運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土地儲備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發債要求及資金使用主體,從完善專項債券申報審核流程、做好資金和收益的綜合平衡、嚴格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其中,申請發行專項債券的土地儲備項目須納入土地儲備計劃,用于土地儲備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只能由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使用。
《通知》明確發債要求及資金使用主體。申請發行專項債券的土地儲備項目須納入土地儲備計劃,并在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有對應的標識碼。各地要優先將處置存量閑置土地清單中的地塊納入土地儲備計劃,確有需求的新增土地儲備項目也應納入土地儲備計劃。用于土地儲備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只能由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專項用于土地儲備工作。
根據《通知》,存量閑置土地包括,企業無力或無意愿繼續開發、已供應未動工的房地產用地,以及其他符合收回收購條件的土地。2024年11月7日之后供應的土地不列入存量閑置土地范圍。
《通知》要求完善專項債券申報審核流程。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組織謀劃土地儲備項目,優先選擇成熟度高、操作性強、預期效益顯著、風險低的項目,編制并審核項目實施方案,論證項目實施方案的可行性、合規性、合法性,包括納入收回收購存量閑置土地清單情況、項目實施主體納入全國土地儲備機構名錄情況、納入土地儲備計劃情況、土地權屬(是否存在抵質押、查封等情況)、項目融資收益平衡情況等,確保使用專項債券的土地儲備項目融資收益平衡,指導督促有關方面及時上繳專項債券還本付息資金;配合財政部門做好相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等相關工作,將項目信息及時提供財政部門,加強與財政部門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用于土地儲備的專項債券發行管理監督工作。
對非“自審自發”試點地區,《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優化完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機制的意見》要求,做好常態化項目儲備,并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對用于土地儲備的專項債券項目進行審核把關,對審核通過的項目,省級財政部門擇優安排發行,并依托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信息實施系統進行全流程監管;對“自審自發”試點地區,土地儲備項目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省級財政部門即可組織發行專項債券,項目清單同步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備案。
《通知》強調,做好資金和收益的綜合平衡。用于土地儲備的專項債券發行和使用應當嚴格對應到項目。一個土地儲備項目由單個或多個地塊組成,根據地塊區位特點、實施期限、項目收益等因素確定項目范圍。專項債券資金可在同一土地儲備項目內不同地塊之間調劑使用,但以單個土地儲備項目為單位,確保項目融資收益平衡。各地要在評估本地區土地市場供需關系的基礎上,認真做好項目需求論證,合理確定專項債券用于土地儲備的發行期限。
《通知》還要求,嚴格監督管理。設區市、縣人民政府要壓實主體責任,對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合法性負責,并在省級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導下,加強組織領導,規范推進實施,強化工作保障,審慎、穩妥運用專項債券支持土地儲備相關工作,不得利用專項債券資金反復回購,造成債券資金空轉、虛增財政收入等問題,堅決守住不發生重大風險的底線,切實保障土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
同時,省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情況及專項債券使用情況的監管、抽查,于每年第三季度,將上年度專項債券用于土地儲備的發行、使用、資金償還、項目進展等情況,聯合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對部分重點項目開展隨機抽查。
校對:楊舒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