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關于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保險公司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主要內容為:自2025年3月1日起,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境內保險公司不再執行“最近一年末總資產不低于二十億美元”的規定。
不再執行的這一規定原存在于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該《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中資保險公司。根據該《辦法》,境外金融機構可以成為保險公司股東,除符合相關股東資質要求規定外,其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二)最近一年末總資產不低于二十億美元;(三)最近三年內國際評級機構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四)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此次調整,系為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關于修訂〈《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關于修訂〈《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要求,對港澳金融機構入股境內保險公司有關事項進行明確。
據券商中國記者查詢,上述兩項協議涉及進一步擴大內地對香港、澳門服務領域開放。對《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及其《對商業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負面清單)》進行縮減和修訂,均涉及保險服務。
修訂后相關內容顯示,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人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2)國際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3)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4)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制定《通知》是金融監管總局有序擴大金融對外開放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內地保險公司吸引港澳優質金融機構投資入股,進一步增強資本實力、優化股權結構,也有利于深化與香港、澳門的開放合作,促進港澳長期繁榮穩定。
校對:廖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