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快遞小哥與客戶產生糾紛時,企業應如何平衡服務質量與職工勞動權益已經成為行業內的熱點問題。近日,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由快遞員辱罵客戶被辭退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甲于2016年9月29日入職A公司從事收派員工作。同時,A公司又與F快遞公司簽訂有服務外包合同,由A公司為F快遞公司提供專業的服務人員,隨即甲被派遣至F快遞公司從事快遞員工作。
2022年10月,F快遞公司的投訴系統、回訪客戶記錄顯示,甲在與客戶交流過程中有稱客戶為“半腦”等辱罵行為,引發客戶投訴。
2022年11月12日,一份有甲簽名的《問題面談表》詳細記錄了此事事件,明確指出甲的失誤類型為態度問題,具體表現為辱罵客戶。2022年12月,F快遞公司申請發起單方解除流程。隨后,A公司在征詢并獲得工會同意的基礎上,向甲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決定基于甲在工作期間辱罵客戶的不當行為,解除與甲的勞動關系。
甲提起訴訟,主張A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等,并要求F快遞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甲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合同附件《員工手冊》規定,因言行或服務不當引發客戶投訴的、不論何種理由辱罵客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做出辭退處分。
F快遞公司系統投訴記錄、回訪客戶錄音及系統處罰記錄面談說明,均證明甲在工作期間存在辱罵客戶、違反規章制度并受到處罰的事實,根據合同約定F快遞公司可以對甲做出辭退處分,且A公司在收到F快遞公司的單方解除流程申請后,征求工會意見并經工會同意,向甲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無須支付經濟賠償。
同時,甲系被派遣至F快遞公司工作,與F快遞公司之間無勞動合同關系,故F快遞公司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被告A公司要向甲支付勞動報酬及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補償金共6499.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