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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平臺以靈活用工為幌子,讓勞動者簽訂“自由職業者服務協議”,將用工關系外包,由第三方勞務平臺將用工雙方轉化為合作關系,從而逃避用工責任。
分揀員孫源分揀貨物時受傷,導致左臂骨折。事后,電商平臺拒絕賠償,只因孫源與第三方勞務平臺簽訂了“自由職業者服務協議”。
到了仲裁庭,這份“服務協議”抹不掉事實勞動關系。1月20日,某電商平臺與孫源通過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電商平臺支付孫源工傷相關賠償2萬元。
近幾年,隨著新業態經濟發展,靈活用工的方式逐漸被大眾接受。然而,從將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到簽訂“自由職業者服務協議”,一些平臺將用工關系外包,由第三方勞務平臺將用工雙方轉化為合作關系,從而逃避用工責任。
“服務協議”規避勞動法規定
自由職業者服務協議是一種服務合同,不同于雇傭合同,因為自由職業者不是企業的正式員工,而是提供專業服務的一方。該服務協議主要規定了自由職業者為企業提供專業服務的內容、方式、期限、費用等事項。
在孫源與第三方勞務平臺簽訂的不足1000字的“服務協議”中,明確了兩個重要內容:雙方按協議建立合作關系,適用民法典不適用勞動法;由第三方勞務公司代電商平臺向勞動者支付扣除個人所得稅的稅后服務費用,電商平臺及勞務公司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和購買任何保險的法律義務,也不承擔勞動者任何社保福利待遇。
仲裁中,電商平臺一直強調雙方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合作關系,給出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簽訂協議的雙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仲裁庭則認為,該“服務協議”內容實質上規避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如未提供勞動者應有的權益保障,因違反勞動法而無效。孫源提供了平臺打卡記錄、接受平臺方工作人員監管工作信息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遼寧一家與電商平臺合作多年的勞務公司負責人劉飛揚透露,簽訂“服務協議”最開始是為了配合新業態經濟出現的靈活用工模式,雙方是平等的合作主體,但目前存在被一些平臺濫用的情況,雙方事實上是傳統的勞動關系,在法律層面卻將雙方變成了合作關系。
劉飛揚說,孫源就是典型案例,電商平臺作為實際用工方,先是采用第三方合作的方式將用工關系外包,再用“服務協議”給規避用人風險上“雙保險”。這樣的電商用工崗位有外賣員、配送員、快遞員、分揀員、倉管員等。如果公司實際上與勞動者形成了勞動關系,但卻簽訂了“自由職業者服務協議”,會導致在勞動關系認定上出現糾紛,勞動者可能因此無法享受勞動法規定的各項權益。
不簽協議系統就不給派單
是以靈活用工的方式與企業進行合作,還是以正式勞動關系為企業工作,應該是勞動者和用工方的雙向選擇。但是,在現實情況中,平臺方往往掌握著話語權:要么簽合作性質的協議,要么走人。
工作7年的外賣員胡志強,連續簽訂“自由職業者服務協議”3年,從最開始的“勞務身份”變成了“合作身份”。“知道不合理,不簽不行啊,這份協議必須每年一簽,不簽系統就不給派單。”胡志強說。
去年3月,因車禍摔傷右腿的胡志強在向配送站點爭取了5000元賠償后離職。“這些賠償肯定不夠,但耗不起,不如早找下家,多賺些錢。”胡志強告訴記者。
據劉飛揚觀察,所謂的“平等合作關系”其實是不平等的,這類勞動者因工作發生意外后,光是申請勞動仲裁認定勞動關系就耗時不少,后續再與用工企業認定工傷,又是一場持續很久的訴訟,一般人根本耗不起。并且,包括劉飛揚負責的勞務公司在內的第三方勞務平臺,面對勞動者的索賠大部分沒有支付能力。出了事,電商平臺又在極力撇清勞動關系,規避責任。
遼寧省勞動人事爭議研究會法律專家孟宇平認為,“自由職業者服務協議”除了可能會被企業用來模糊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外,還會存在其他弊端。比如,部分電商平臺會利用自由職業者服務協議的靈活性,在協議履行過程中隨意變更條款、拖欠報酬或提前終止合作,而自由職業者缺乏有力的法律約束和維權手段。
建議就具體情況出臺指導意見
如何平衡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和用人企業的用人成本,已成為我國新業態經濟發展的新挑戰。不管是“自由職業者服務協議”還是其他靈活用工方式,其目的都是為了增加就業形式的靈活性。與此同時,一些勞動權益保障的新問題也隨之出現,如工傷事故、社保繳費的用工主體責任模糊不清等。
這種情形下,孟宇平建議,有關部門可以就具體情況出臺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的指導意見。比如,針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多個平臺兼職的情況,按照勞動任務、勞動時間、勞動收入由用人企業分擔勞動權益保障,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面對用工方,勞動者該如何確認自己的勞動關系?劉飛揚認為,“平時注重工作留痕是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的關鍵,比如領取平臺支付勞動報酬記錄、平臺出勤打卡記錄、接受平臺方工作人員監管工作信息、有平臺方人員在內的微信工作群等”。
“考慮到用工成本問題,將所有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一律視為普通勞動關系并不現實。但是,在這類群體中普及由政府管理監督運作的職業傷害保險是可行性較高的辦法。”孟宇平說,這個保險并非商業險,資金池子由政府兜底,保障性更強。
(部分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