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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強
2025-02-05 16:52
進入新時代以來,我國生態環境法律和制度建設進入了立法力度最大、制度出臺最密集、監管執法尺度最嚴的時期,為推動生態環境保護發生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我國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形成“1+N+4”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其中,“1”是指基礎性、綜合性的環境保護法;“N”是指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專門法律;“4”是針對特殊地理、特定區域或流域的生態環境保護所進行的立法。經過長期努力,我國已經形成了涵蓋30多部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規、1000多件地方性法規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體系,立法成就舉世矚目。
我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涵蓋廣闊、特色鮮明,既有一般環境法共性的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能源利用等傳統領域,還開創性地從區域、流域尺度開展各類生態環境要素的系統保護和治理,比如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等。
徒法不足以自行。為有效提升環境執法水平,我國不斷從縱向垂直與橫向綜合兩個層面探索生態環境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比如,推動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在省以下實行生態環境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改革,解決獨立性欠缺、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等問題,不斷提升生態環境監管執法效能,推動法律落實。
目前,生態環境法典編纂正在穩步有序研究推進,以法典化的方式系統整合現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令人期待。不斷夯實守護綠水青山的法治根基,亮出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利劍,將為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更加扎實有力的制度保障。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首都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法學院教授,本報記者寇江澤整理)